访谈时间2019年6月28日上午9:00—11:00
访谈嘉宾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龙
访谈地点
主办单位
访谈摘要县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国家财税、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相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税、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税发展中长期财政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等。
你好,按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债券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不能列支办公费、差旅费;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如设计费、审计费、监理费。
网友你好,不行。根据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项目结余资金要上缴县财政专户。对其他项目欠款,乡镇政府要按程序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批复情况,安排归还项目的缺口资金。
不可以享受。“1579”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县辖区内所有参保城乡居民和本县参保困难职工,不含自2016年以来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对2016年以前已脱贫的贫困户可以享受。贫困户可以享受“180”“351”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司财政扶贫工作“问与答”解释口径,和《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有关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适当用于支持光伏扶贫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但不得用于发放补贴和回购电站。
可以。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已经扩大到2014年以来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已脱贫户。
据统计,2016-2019年,我县收到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达8.88亿元,其中:中央专项扶贫资金4.08亿元,省级专项扶贫资金2.86亿元,市级专项扶贫资金1.94亿元。上级每年下达资金均为增长趋势,如中央专项2017年下达我县9651万元,2018年1.14亿元,2019年1.36亿元。四年间,县本级安排专项扶贫资金2.67亿元。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性岗位和雨露计划补助等。
不是的。扶贫小额贷款是银行发放的贷款,不是救济款,是要按时还的。如果你不按时还款,银行会进行依法清收,到时候不仅要还本金,还要自行承贷逾期利息和罚息,更会影响你在银行的个人征信,得不偿失。所以请你按照贷款预清收告知书,及时到银行还款。
2016年以来,我县仅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达29.92亿元,预计突破30亿元。2016年试点当年,我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11.27亿元,2017年统筹整合6.67亿元,2018年统筹整合6.78亿元,今年年初统筹整合5.2亿元,计划全年整合5.5亿元。统筹整合范围中,不包括今年的存量资金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和近几年的债券支持脱贫攻坚等等资金,如包含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超过50亿元。
可以安排。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8】6号)明确,要统筹解决好对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的支持问题,对一些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可在规范履行识别程序的基础上,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及时给予帮扶。
你好,绩效目标由资金使用单位设定,坚持“谁申请预算,谁设定目标”原则。资金使用单位从项目库中选择当年实施项目时,原则上每个独立项目要都要设定绩效目标,但在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时,要根据需要,将同一类支出方向的资金项目打捆作为一个扶贫项目设定绩效目标。
你好,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我县从2016年11月份开始,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出台《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出台《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等文件要求开始的。2016年11月3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明确我县为全省首批六个试点县之一。通过试点,主要目的是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有要求,2019年债券资金必须于当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
根据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金财农〔2019〕80号)文件要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主要有: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三、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四、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五、在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要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对未纳入县级扶贫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扶贫资金。
可以更换项目,但要履行程序且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更换项目必须由乡镇政府行文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批复后方可落实新的项目。且新选择的项目要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如优势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新项目在主体选择上,要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进行选择,在与经营主体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等形式确定实施主体。